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以案说法 “散乱污”抬头“封”你没商量

发表时间: 2024-03-12 05:33:04 作者: kaiyun体育手机网页版

  近日,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镇句路西侧巡查时,发现位于新句蜀路3公里处(天宁庄园附近)的彭强轧石点正在违法生产,现场有一台轧石机,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外排,且砂石料露天堆放。经核查,该加工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无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做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加工点东侧一配套轧石机配电柜查封处理,要求其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次日,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点做调查询问笔录,该加工点于2021年7月底设施进场,8月2日开始加工石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对彭强轧石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决不允许“散乱污”企业扰乱生产秩序和破坏生态环境,更不允许“散乱污”企业损害人民的生态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定期突击检查,持续发力,全面、精准、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一经发现有“散乱污”抬头,立即固定证据立案查处,坚决关停,连根拔起,防止“回潮”。另外,地方政府必须着眼长远,敢于牺牲短期利益,拿出最大的决心和勇气向“散乱污”企业宣战,向生态文明进军。面对当前治理“散乱污”企业的这场硬仗,靠环境执法部门单打独斗已不能完全取胜,在当前治污的压力下,要善于借助“双控东风”,联合有关部门协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