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天津一中院3年审结损坏环境资源案109件 勿因一时之利口腹之欲逼上梁山
2021年至今,本市一中院辖区共审结损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9件,判处被告人203人。其间,不合法打猎、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犯罪行为多发,占损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2022年9月至10月间,邵某某在天津市武清区其家中,运用诱鸟器、“拍笼”不合法猎捕黄腰柳莺5只、黄喉鹀2只。经确认,邵某某不合法运用的诱鸟器、捕鸟器为圈套类禁猎东西,猎捕的上述鸟类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合计价值2100元。公安机关另在邵某某家中抄获了其饲养的红喉歌鸲、云雀、红胁绣眼鸟等多种国家二级维护动物,以上鸟类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送交天津市野生动物救助驯养繁衍中心。公益诉讼申述人同时提起顺便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当补偿野生动物丢失及揭露赔礼道歉等法令责任,邵某某主动履行了相关补偿及赔礼道歉责任。法院判定邵某某犯不合法打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维护野生动物关于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极端重大意义。部分被告人法令意识淡漠,认为捕几只鸟没什么。
本案被告人捕捉的虽不属宝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归于“三有”维护动物,且在禁猎期内运用禁猎东西,仍然构成犯罪。该案提示广大群众,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运用禁用东西或办法猎捕野生动物,防止触碰法令红线。
徐某某、周某某系老公妻子的联系。二人经预谋后于2021年5月底至同年10月间,在武清区某镇其租借的某厂房内,在未获得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买含有残留废机油、润滑油等矿物质油的废油壶,并经塑料损坏机损坏加工、水槽内加洗衣粉清洗等处置后,加价对外出售,清洗后的含油废水等直接排放至公共环境,后于2021年10月24日被抄获。现场查扣废油壶及其碎片、含油废水合计2.36吨。经核对计算,上述二被告人在上述时间内出售的废油壶碎片约6吨。经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确认,上述废油壶及含油废水均归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确认的HWO8类危险废物。法院均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系未获得危险废物运营许可证私行收买并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对环境形成污染刑事案件,废旧液油储罐处置问题在化工范畴都会存在,其处理有着严厉的流程设置和资历要求,随意、不妥处置极易污染水和土壤,对公共环境能够形成严峻危害。
2022年6月20日17时许,王某1伙同王某2,在明知蓟州区于桥水库为禁渔期的情况下,驾船来到于桥水库,运用逆变器、电瓶等东西进行捕鱼,后被蓟州区农业归纳行政法令支队工作人员当场抄获,现场查扣12.1公斤渔获物。依据水库封库休渔布告,于桥水库在涉案时间段内处于禁渔状况。法院判定王某1、王某2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系生态文明的真理。本案系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大多是小案,但对生态环境的损坏却不能够小看。禁渔期是为了让水生生物更好繁衍,对渔业资源起到维护效果。切勿因一时之利、口腹之欲,逼上梁山冒犯法令红线。(津云新闻修改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