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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峰机械生产的“国藩”牌组合米机检验18项指标有10项不合格!

发表时间: 2024-01-31 21:01:15 作者: 成套生产线系列

  如此“湖南名品产品”——“国藩”牌组合米机检验18项指标,其中10项不合格!

  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国藩”牌组合米机的生产厂商,其于2010年3月4日销售152台组合米机、2010年11月11日销售200台组合米机给我公司用于出口泰国的共352台6NF-2.2同型号、同一车间生产、同一生产工艺流程的组合米机,与2010年11月11日配套组合米机销售的207台由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机3C认证非法无效,均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与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我公司泰国客户泰国TCAO亚洲资源有限公司2011年4月22日发函(附后)给我公司投诉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如下:

  2、和机器配套的米筛规格弄错,造成大量的米糠、碎米混合于成品米中,严重影响产品品质。

  3、成套机器的包装箱内多次发生缺少配件、存在非标次品紧固件。造成客户购买后无法正常安装使用。

  1、整机更换了原先配套的电动机。这批配套的电动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设计不符合规范,马达电动器使用了残次品,并标示不真实的电气参数(该电机额定功率2.2KW,但是在电机铭牌上全部虚标为4.5KW、电机铭牌上电容器标称参数与实际不符),安装的地方和顺序混乱、导致所有已销售的电动机动力不足或在通电后立即烧毁。后来经查此批电动机3C认证证书编号3,该证书早在2009年5月19日即被撤销,原因为“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持证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2、碾米机机头故障极高,许多新机器米筛工作100来公斤就出现严重损毁,所有的米筛损坏位置完全相同。甚至于出现加工500公斤稻谷损坏3次米筛的情况。

  2011年7月底,因我公司受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且恶意撒谎欺诈所困,故向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投诉举报。

  2011年8月5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稽查总队邹定源副总队长带队对金峰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执法行为值得肯定,我公司感到欣慰。但是蹊跷却于之后出现:2011年8月下旬至9月份,我公司多次前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索取处罚决定书及对我公司投诉举报的答复,却屡遭拒绝。经过我公司坚持不懈,在省质监局监督处的过问下,直到2011年9月22日,我公司方才拿到文字答复,但对于该检查的情况基本彻底掩盖:“仅说明部分组合米机外观粗糙,部分产品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处罚决定书却不提供。

  我公司疑问: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金峰企业是否做了危机公关?才导致这样的一种情况的发生?而此答复却帮了金峰公司大忙,对于我公司诉求的问题关键,却不予调查核实真相,虽然湖南省质监局对恶意撒谎、欺诈等行为无刑事侦查及执法权,但面对金峰公司明显的恶意撒谎欺诈行为(《娄质监局函〔2012〕69号》中电动机认可问题即可证明)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追究,行政不作为。并且并未经我公司允许,将此答复提供给双峰县农机局等政府方面,在别有用心的人恶意造谣并添油加醋下,造成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误会我公司联合泰国客户对金峰公司农机产品的瑕疵及小缺陷抓住不放,敲诈金峰公司,因此导致我公司向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上百次的反映问题维权难上加难,并导致由双峰县法院初审的金峰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目的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幌子,逃避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追责与处罚,在此,我公司特别感谢娄底市市长易鹏飞同志,三次对我公司求助信做出批示,只是由于双峰县农机局等调查人员欺上蒙下、串通掩盖事实、虚假向上汇报,导致事实真相被刻意隐瞒,因此金峰公司至今销售给我公司伪劣产品及恶意撒谎的欺诈行为未作任何处罚)起诉我公司的官司败诉。

  面对不公,我公司不选择妥协,继续努力。2012年7月30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第三次给我公司做出书面答复,其中关于金峰组合米机质量上的问题的说明——“该公司于2011年8月4日生产的部分谷物加工组合米机外观粗糙,经抽样检验,防护罩、接地线等指标不合格”。

  因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总队坚持不提供给我公司对金峰公司的处罚决定书,我公司坚决不放弃,继续努力,终于在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与湖南省监察厅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的多次过问下,于2012年12月19日,拿到了(湘)质技监罚字【2011】第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落款日期为:2011年11月3日,内容写明:“对你公司成品仓库内的2011年8月4日批次的6NF-2.2/10#型谷物加工组合机,按标准做了抽样、检验,共检18项指标,其中10项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NO:NW2011-004))。并作出没收该491台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决定。”、“经调查了解,你公司生产加工的491台2011.08.04批次的6NF-2.2/10#型的不合格谷物加工组合机,296元/台,货值金额合计为145336元。”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并向上虚假汇报充当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保护伞的情况我这里不多写了,两年多来至今我维权依然未果且困难重重……

  申请人:娄底市聚源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法人代表:戴桂寅,男,现年60岁,身份证号:017,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西街裕泽苑涟邵机厂第10栋3单元201室。

  被申请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地址: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局长:蒋新祺;稽查总队副总队长:邹定源。

  1、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湘)质技监罚字【2011】第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啥不及时提供给我们?我公司历经十余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对金峰公司作出执法检查是在2011年8月5日,通过我公司多次前往反映问题,才在2011年11月3日对金峰公司给出处罚决定书,然后经过我公司长达一年多超过十余次的索取,并在省质监局监督处、湖南省监察厅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的多次过问下才于2012年12月19日拿到该处罚决定书,其涉嫌违反质检系统行风建设“五公开”规定,该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事实与处罚内容更是在湖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给我公司的三次回复(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7月30日)中被屡次刻意隐瞒!并提供不真实的情况给地方政府与法院,我公司遇到如此大的阻力与不公待遇,其相关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

  2、我们申请将该处罚决定书中关于6NF-2.2/10#型谷物加工组合机296元/台的调查依据公开,并复查调查过程与当时所采纳的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金峰公司销售单上标明分别是970元/台与980元/台,即使不带电动机,也需要600元/台左右。据我们调查核实,金峰公司所生产的6NF-2.2各型号碾米机,在“2011年全国各省农机购置补贴”中的补贴价格,均享受400元/台甚至更高的补贴,由此充分说明对于金峰公司被查出的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被严重低估,应更正。

  3、该批质量不合格产品被(就地)封存并没收后,没收后的处置情况?是否留有实物?请复查该批次型号机器的真实市场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是不是真的存在违规违纪违规之处?

  我公司还请求青天大老爷督促被申请人贯彻落实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精神,对制售假冒伪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调查、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来追究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朱洪春及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并将该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帮助我公司合理维权。

  关于对湖南省质监局《(湘)质技监罚字【2011】第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湖南省监察厅驻省技术监督局监察室《关于对娄底市聚源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桂寅反映情况的答复》,我公司针对相关联的内容,申请复查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根据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公司)销售给我公司用于出口泰国的两批(2010年3月4日152台与2010年11月11日200台)共352台6NF-2.2同型号、同一车间生产、同一生产工艺流程的组合米机,与2010年11月11日配套组合米机销售的207台由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机3C认证非法无效,均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与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泰国客户泰国TCAO亚洲资源有限公司2011年4月22日发函(附后)给我公司投诉产品质量上的问题如下:

  2、和机器配套的米筛规格弄错,造成大量的米糠、碎米混合于成品米中,严重影响产品品质。

  3、成套机器的包装箱内多次发生缺少配件、存在非标次品紧固件。造成客户购买后无法正常安装使用。

  1、整机更换了原先配套的电动机。这批配套的电动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设计不符合规范,马达电动器使用了残次品,并标示不真实的电气参数(该电机额定功率2.2KW,但是在电机铭牌上全部虚标为4.5KW、电机铭牌上电容器标称参数与实际不符),安装的地方和顺序混乱、导致所有已销售的电动机动力不足或在通电后立即烧毁。后来经查此批电动机3C认证证书编号3,该证书早在2009年5月19日即被撤销,原因为“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持证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

  2、碾米机机头故障极高,许多新机器米筛工作100来公斤就出现严重损毁,所有的米筛损坏位置完全相同。甚至于出现加工500公斤稻谷损坏3次米筛的情况。

  我公司购买此两批组合米机的单价分别为970元/台与980元/台,两批机器总额为345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第十六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伪劣产品营销售卖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但湖南省质监局对于金峰公司销售给我公司用于出口泰国的伪劣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不予以调查核实,也未对伪劣电动机生产商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且未对金峰公司及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出相应处罚,湖南省质监局虽然对欺诈等行为无执法权,但面对金峰公司明显的恶意撒谎欺诈行为(《娄质监局函〔2012〕69号》中电动机认可问题即可证明)以及我公司的强烈诉求,却也未贯彻落实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精神,移送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依照法律来追究金峰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朱洪春及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而根据我公司历经一年多时间多达十余次前往湖南省质监局,才拿到的(湘)质技监罚字【2011】第63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方知金峰公司被检查当日正在生产的质量不合格(18项指标10项不合格)6NF-2.2/10#谷物加工组合机批次,共491台,此批货值却仅按296元/台,货值金额合计为145336元,此情况严重不符合事实,涉嫌渎职与行政乱作为。以此规避“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刑移送标准,并不客观,应当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答复并未反映线月销售给我公司出口泰国组合米机的配套电动机无合法有效3C强制性认证,且虚标电容参数。金峰公司此举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据我公司了解,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范围》中,明确规定了中小电机(1.1KW以上)属于目录范围,假如没有合法有效的3C认证,就一定要具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碾米机产品执行的是湖南省区域标准也应该保证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因此湖南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不应当回避金峰公司与我公司是内贸关系,伪劣产品已经被出口到了泰国,也严重损害了泰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事实。

  国家质检总局给本人的(质检信字【2011】第1328号)书面答复,是应本人反映湖南省质监局对于出口国外的农机等产品不需3C认证的不符合事实的答复及金峰公司恶意撒谎、涉嫌欺诈行为的求助信的答复,因为质监等行政职能部门对于撒谎、欺诈等行为没有刑事侦查等执法权,故建议我公司对该涉嫌欺诈的行为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金峰公司恶意撒谎,避开质量上的问题的纠纷,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双峰县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发起诉讼以逃避行政处罚与推脱责任,正因为湖南省质监局对于我公司诉求问题的执法涉嫌渎职与行政乱作为,对我公司诉求的已经出口泰国的伪劣产品不予调查,不对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对金峰公司的执法结果与处罚决定书不及时告知我公司,内容不客观、不公正,偏袒帮助金峰公司掩盖违法事实真相,并提供给双峰县政府、法院等部门不真实、不客观、不公正的信息,造成我公司上百次往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问题都没有办法解决,并导致由双峰县法院初审的我公司与金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败诉。

  而金峰公司会计王小元QQ电子邮件附件形式给我公司《关于泰国TCAO亚洲资源有限公司就我公司产品在泰国销售问题解决方案》、金峰公司致信双峰县相关领导《关于娄底市聚源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诉双峰县金峰机械厂产品质量一事的情况汇报》、《双峰县政府办公室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娄底支会的复函》、双峰县政府回函给娄底市政府的《关于金峰聚源贸易纠纷调处情况的汇报》、双峰县政府《双府阅[2012]37号》会议记录、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娄质监局函〔2012〕69号》均能证明金峰公司从质量上的问题发生一开始即极力否认质量上的问题,甚至后来在查出电动机无合法有效3C认证证书后,向质监部门恶意撒谎否认是其所销售的产品,与之前其向双峰县政府等部门和领导的汇报材料自相矛盾,但这些明显的证据却被相关部门故意忽视。

  本人戴桂寅,为娄底市聚源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今年已60岁,八级工残人士,在2005年大龄下岗后自谋职业、自闯海外市场,集全家积蓄,向亲友筹措巨资,费尽心血与努力,取得不菲成绩: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先后出口了5批次农机、样机与配件(共十四家工厂,二十余款产品),并且开拓市场的拳头产品——拥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金峰公司生产的6NF-2.2型组合米机批量出口三批:分别是40台、152台、200台,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与发展势头一直上升,利润相当可观,却因为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与金峰公司恶意撒谎欺诈行为造成我公司农机项目(详见《娄底市聚源商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农机项目发展与遭受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严重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害的情况简介》)在泰国市场全面瘫痪,质量遗留问题未解决。在泰国市场全面瘫痪、组合米机等产品所获得的泰国政府惠农农机产品目录资格也因此被取消并被追索巨额赔偿、身陷囹圄的局面。本人悲愤不已,自该质量纠纷发生以来,已两年余时间,本人沉冤待雪,身负巨大委屈与误解,上百次的往返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早已身心交瘁,公司与家庭也不堪重负,连通过司法途径境外取证的经费和诉讼费用都难以再筹借到。

  1、湖南省质监局应当对电动机生产商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检验2010年11月11日批次由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金峰公司配套销售给我公司的组合米机电动机,并出具检验报告,我公司已委托泰国客户发回了两台该批次电动机,可供检验。如果金峰公司仍坚持否认该批问题电动机是其所销售给我公司,我公司强烈要求湖南省质监局移送案件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因为境外取证一定要通过泰国当地权威机构的鉴定(泰国客户泰国TCAO亚洲资源有限公司已委托泰国科学和技术研究所工业计量与检验服务中心THAILANDINSTITUTE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EARCH(TISTR)INDUSTRIALMETROLOGYANDTESTINGSERVICECENTRE对该批问题电动机做出抽查检验,并得出检验报告,共6页,3—6页为该批问题电动机中的四台,是由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3C证书编号为3)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以及大使馆认证,通过此途径,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与费用,我公司目前实在无力承担,且因为金峰公司的恶意撒谎,公然否认该批问题电动机是其销售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请求青天大老爷联合有关部门对金峰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责成其提供取证经费,我愿意将自己所居住房屋质押担保,根据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待取证完成确定责任方归属后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3、在确定责任方归属后,请青天大老爷责成湖南省质监局联合同级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湖南省金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朱洪春、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4、对金峰公司及娄底市朝阳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针对恶意撒谎欺诈行为,我公司强烈要求重罚),并将相关处罚决定书提供给我公司作为证据去依索赔。

  特此我公司恳请青天大老爷主持公道,督促湖南省质监局更正错误决定,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协助我公司维权与索赔,以尽快解决泰国市场伪劣农机的遗留问题,减少损失,维护双峰农机品牌,防止国家形象受到继续伤害,帮助我公司重新挽回泰国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二十九条第二款:“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2012年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侵权和假冒伪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书面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执法打击,深挖首要违法犯罪分子,彻底摧毁产供销犯罪链条。(五)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查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逾期未移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机关不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或对已受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意见》还就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考核、保证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作了具体规定,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为了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管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外贸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根据检验检疫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对列入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其生产企业一定按规定取得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凭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其生产企业一定在产品出口前不少于三个月对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建立好质量保证体系并做好质量体系评审的准备工作。已申请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其产品在出口时未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临时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答:根据国认证[2003]19号《关于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通知》规定,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不再搞出口质量许可证。

  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量具、刃具、磨具、机床附件、台钻、砂轮机、木工机械、电度表(除IC卡式)、水表、拖拉机、手动葫芦、千斤顶、叉车、内燃机(600马力以下)、中小电机(1.1KW以上)、分马力电机(1.1KW以上)、防爆型电机(1.1KW以上)、万用表(除IC卡式)、安装式电表(除IC卡式)、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铅酸蓄电池、装载机、推土机、汽轮发电机组、电动葫芦、农用泵、焊接材料。

  布绒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塑胶玩具、乘骑玩具(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童车、电玩具、纸制玩具、类似文具类玩具、软体造型类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

  7、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2.5升以下小型气体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包括:喷雾罐、打火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