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修理物品与保税维修
“修理物品”和“保税维修”这两类海关业务都涉及进出口货物维护修理,两者间有哪些区别?开展修理物品业务需要向海关做担保,而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无须做担保,那么,两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对此,本文将一一解答。
“修理物品”和“保税维修”这两类海关业务都涉及进出口货物维护修理,两者间有哪些区别?开展修理物品业务需要向海关做担保,而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无须做担保,那么,两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对此,本文将一一解答。
修理物品,全称“进出境修理物品”,是一种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300”,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物品,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出境修理物品包括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修理物品业务要求本着“先出后进,原物进出”的原则,且遵循以下规定:
进境维修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做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境时在保修期外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进境修理: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出境修理: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需要办理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需要返厂修理的情形不适用“1300”监管方式,不需要交担保: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0700)、进料料件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从一般使用方面看,“1300”主要是针对的是个别需要修理货物或单批次修理行为的进出境申报,更强调对“物”的监管。
保税维修有两种含义:狭义上,单指“保税维修”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371”;广义上则是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联的一种专门的业务形态,指企业依托保税政策、以账册(手册)为载体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的经营活动,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区外)运入境内(区内)进行仔细的检测、维修后,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日常所说的“保税维修”一般指后者,与“1300”不同,“1371”的侧重点主要是对利用保税政策开展维修的业务形态进行监管,更强调对“业”监管,所以在业务分类上,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其实是平行的两种业务形态。
保税维修业务可细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和特殊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为促进保税维修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分别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外企业组织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区域内外保税维修业务的详细情况如下:
两种模式分别适用于区域内外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以运输工具申报由境外进入区域内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维修业务,不适用于区域内保税维修监管模式。
一般情况下,两种模式都需要国务院批准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开展;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若涉及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公司制作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即售后维修),不需要上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同之处在于,区域外保税维修模式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而区域内的则未作明确规定。
两者都需要用保税维修专用账册,但区域内的载体为H账册,而区域外的一般使用保税维修专用E账册。
区域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区域外的企业可依据自己情况选择保税方式或非保税方式进口。
区域外的保税维修监督管理模式明确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而区域内的虽未明确,但由于加工贸易禁止类有关公告并未提及保税维修,所以在实际监督管理中也不纳入。但要注意的是,除国家特殊准许外,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不得开展保税维修的。
区域内账册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为不超过2年;区域外的规定则相对灵活,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督管理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而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2.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区域外则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对于维修用料,两者都参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一般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即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申报。不同之处是,对于区域内的模式,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原则上应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若涉及综合保税区及境内区域外保税维修的,不得内销,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能够最终靠区域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企业依规定办理出区通关手续,海关简化相关手续且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可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也就是说,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模式是可以外发加工的,而区域外的保税维修则是不允许外发加工。
对于区域内的企业,海关不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视情况实施核查;对于区域外的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海关则视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
两者在暂停方面大致相同,但区域内的模式更为明确,规定了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两种具体情形。在终止方面,区域内的模式未明确相关联的内容;区域外的则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倒闭、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企业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来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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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物品”和“保税维修”这两类海关业务都涉及进出口货物维护修理,两者间有哪些区别?开展修理物品业务需要向海关做担保,而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无须做担保,那么,两者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开展?对此,本文将一一解答。
修理物品,全称“进出境修理物品”,是一种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300”,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物品,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出境修理物品包括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物品。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修理物品业务要求本着“先出后进,原物进出”的原则,且遵循以下规定:
进境维修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缴纳,但要向海关做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境时在保修期外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进境修理: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出境修理: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需要办理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需要返厂修理的情形不适用“1300”监管方式,不需要交担保: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0700)、进料料件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从一般使用方面看,“1300”主要是针对的是个别需要修理货物或单批次修理行为的进出境申报,更强调对“物”的监管。
保税维修有两种含义:狭义上,单指“保税维修”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是“1371”;广义上则是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关联的一种专门的业务形态,指企业依托保税政策、以账册(手册)为载体开展检测、维修业务的经营活动,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区外)运入境内(区内)进行仔细的检测、维修后,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日常所说的“保税维修”一般指后者,与“1300”不同,“1371”的侧重点主要是对利用保税政策开展维修的业务形态进行监管,更强调对“业”监管,所以在业务分类上,加工贸易和保税维修其实是平行的两种业务形态。
保税维修业务可细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和特殊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为促进保税维修业务的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先后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督管理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分别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外企业组织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程序和要求。区域内外保税维修业务的详细情况如下:
两种模式分别适用于区域内外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以运输工具申报由境外进入区域内维修的外籍船舶、航空器的维修业务,不适用于区域内保税维修监管模式。
一般情况下,两种模式都需要国务院批准和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开展;但要注意以下两点:
1.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若涉及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公司制作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即售后维修),不需要上述有关部门的批准。
不同之处在于,区域外保税维修模式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而区域内的则未作明确规定。
两者都需要用保税维修专用账册,但区域内的载体为H账册,而区域外的一般使用保税维修专用E账册。
区域内的维修用料件全部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区域外的企业可依据自己情况选择保税方式或非保税方式进口。
区域外的保税维修监督管理模式明确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而区域内的虽未明确,但由于加工贸易禁止类有关公告并未提及保税维修,所以在实际监督管理中也不纳入。但要注意的是,除国家特殊准许外,涉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是不得开展保税维修的。
区域内账册核销周期明确规定为不超过2年;区域外的规定则相对灵活,账册核销周期按海关实际监督管理需要并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确定,最长不允许超出1年,而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区内企业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进出口。
2.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申报修理物品(1300),区内企业申报保税维修(1371)。区域外则一律按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对于维修用料,两者都参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监管一般性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即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申报。不同之处是,对于区域内的模式,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照章征税,相应的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原则上应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若涉及综合保税区及境内区域外保税维修的,不得内销,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能够最终靠区域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企业依规定办理出区通关手续,海关简化相关手续且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域内企业可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也就是说,区域内的监督管理模式是可以外发加工的,而区域外的保税维修则是不允许外发加工。
对于区域内的企业,海关不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视情况实施核查;对于区域外的企业,海关要求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海关则视情况结合企业盘点开展下厂核查。
两者在暂停方面大致相同,但区域内的模式更为明确,规定了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两种具体情形。在终止方面,区域内的模式未明确相关联的内容;区域外的则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企业倒闭、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企业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来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