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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环保配套设施验收不可缺

发表时间: 2024-03-26 07:28:22 作者: 行业动态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市新友紧固件有限公司位于嘉善县大云镇花乡大道8号的厂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当事人主要是做六角螺钉、螺栓生产。检查时西生产车间正在组织生产,现场32台冷镦机和28台搓牙机正在运行,搓牙机和冷镦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高效静电净化设施处理后15m高空排放,现场静电净化设施正在运行。东车间内的1条热处理线正在使用,热处理线产生的废气(VOCs)经集气罩收集后经静电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静电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经查实,当事人热处理线和配套的静电处理设施、西面生产车间和配套的静电净化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另据调查,当事人环保方面的负责人为张绍辉。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分别对当事人企业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贰仟元整,对其环保方面的负责人张绍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导致非常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该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之前应编制响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之后才可以开工建设,建设完成之后还要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配套设施验收,验收合格才可以投入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均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经配套设施验收的情况下仍主动自行建设了环保配套设施,具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但是仍然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当事人的环保配套设施未经科学设计也未经验收,不能确保有效处理污染物,因此,我局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规定的情节,对当事人的部分设备做了查封。

  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广大企业,应该逐步加强环保意识,学习环保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科学、合法的开办企业,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