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这类机构采购国产设备能全额退税!
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据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了解,以下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将退还增值税。其中,对于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设备,大家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相关规定来判断和界定。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根据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乎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以下简称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研发机构、国产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现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备案、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二)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该备案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布。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第六条 研发机构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标准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或填写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研发机构,待其补正后再予备案。
第七条 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第八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有关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
第九条 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再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未依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发机构新设、变更或者撤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核定研发机构的牵头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注明的相关资质起止时间,办理有关退税事项。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第十三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台账,记录国产设备的型号、发票开具时间、价格、已退税额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下列计算公式,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被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应自案件信息公布之日起,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在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研发机构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发机构可重新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继续享受退税政策。未依规定办理退税备案撤回,并继续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采取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决定延续实施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财政部、商务部及税务总局制发41号公告。确保研发机构退税政策落实到位,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公告》,拟就相关征管事宜予以明确,以便征纳双方遵照执行。
《公告》明确,适用41号公告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按照本《公告》申报办理退税。
符合41号公告政策适用条件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等,申请办理退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应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应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
(一)怎么样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怎么样办理备案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有关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假如发现“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依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修订后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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