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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r和林格尔县地下水超采区应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6-24 05:48:37 作者: 清选去石机系列

  现将《和林格尔县地下水超采区应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地下水水位变化会商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市政府部署要求,快速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遏制住水位下降趋势,实现平稳回升,按照近远期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在《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五年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林格尔县浅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强化工作举措,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四水四定”,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突出重点、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近期目标:盛乐镇郭宝营村(MG11)国控水位监测井水位下降趋势尽快得到遏止,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较2022年同期水位回升;地下水超载区水量与水位达到控制目标。

  2025年目标:地下水超采区达到采补平衡,超采区范围内水位符合水位控制目标,国控井和区控井同期水位变幅符合水利部和自治区的管理要求。

  和林格尔县大型孔隙浅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面积83平方公里,和林格尔县大黑河平原区浅层地下水超载区治理面积1116平方公里,包括城关镇、盛乐镇、巧什营镇、舍必崖乡、黑老夭乡、盛乐北街街道办筹备组等6个地区。

  具体目标:2023年第二季度水位恢复至2022年同期水平以上,即郭宝营地下水位恢复至1050.61m以上;2023年第四季度水位恢复至2022年同期水平以上,即郭宝营地下水恢复至1055.73m以上。

  (1)暂时停用盛乐镇郭宝营村水位降落漏斗中心3000米范围内的17眼农灌井,覆盖耕地2200亩,退减地下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

  (2)积极争取2023年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措施项目“推广抗旱品种应用面积”20万亩,优先在盛乐镇郭宝营村、小林坝村和舍必崖乡同昌营村、迭力素村、贺花营(土不禅)村等五个国控监测井所在行政村实施。

  责任单位:农牧局、盛乐镇、舍必崖乡,盛乐镇郭宝营村、小林坝村,舍必崖乡同昌营村、迭力素村、贺花营村

  (3)对盛乐镇郭宝营村、小林坝村和舍必崖乡同昌营村、迭力素村、贺花营村等5个位于超载区内的行政村农业灌溉机电井,采取分季度、分时段限电管控,退减农灌用水量。供电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配合县政府开展农灌机电井取用水管理,依照当地农灌溉机电井“以电折水”系数控制亩均用电量,及时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以电折水”系数、亩均用电量等相关信息,强化取用地下水管控,实现农业灌溉用水限额130立方米/亩/年目标。

  责任单位:盛乐镇、舍必崖乡,盛乐镇郭宝营村、小林坝村,舍必崖乡同昌营村、迭力素村、贺花营村

  (4)水务局配合盛乐镇加强郭宝营村、小林坝村附近机电井水资源管理和违法查处,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从根本上杜绝超采、非法取水问题。

  措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采取调整产业体系、置换水源、节水改造、调整种植结构、退减灌溉面积等综合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削减地下水超采量,限期达到采补平衡。”

  具体目标:郭宝营水位下降区及周边3500米范围内施工排水监管率达到100%。

  具体措施:在郭宝营水位下降区内,已完工或地下部分已建成的项目施工排水井进行全部封堵;在建、已建项目施工排水井,全部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并纳入取用水计划管理;基坑排水降深超过1米的施工项目,严格限制排水量。

  措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采矿单位和地下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疏干排水量,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措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使用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未达到取水规模的地下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任部门报送取用水数据;取水规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任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农牧业灌溉取用地下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能采用以电量折算水量、以用电控制用水的方式来进行取用水管理,供电部门应当向水行政主任部门提供农牧业灌溉机电井用电量数据等相关信息。”

  (1)除生活用水或《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殊行业用水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增地下水作为取水水源的取水许可。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开展巡查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取用水户、未安装计量、未按照取水许可批复取用水的工业公司和服务业项目和未按计划施工排水项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于地下水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位不符合控制指标的管理单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将其所在旗县(市、区)确定为取水许可限批区域,并明确限批期限和整改要求。在限批期内,除城镇和乡村居民生活或者供热管网补水等特殊情形外,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和服务业项目用水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或者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的先进值;尚未制定先进值的,应当不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用水水平低于通用用水定额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改造。城市绿化优先使用再生水。严禁取用地下水用于城市水景观、水上娱乐项目和人工造雪。”

  (2)全面摸排全县范围内未经审批新打机电井情况,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进行封停,坚决遏制地下水超采。

  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具体目标:设施农业节水设施普及率达到100%,规模化养殖场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压减用水规模至取水许可量以下,农业用水建立用水台账。

  具体措施:从严管理盛乐镇郭宝营村周边的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场的用水规模,超采区范围内设施农业全面推广高效节水设备,养殖业全面推广节水器具,并要求各用水户建立用水台账,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不大于取水许可量。

  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

  具体目标:水位下降区行政村节水宣传标语、标识等覆盖率100%,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其他区域行政村节水宣传标语、标识等覆盖率不低于50%。

  具体措施:开展节水宣传宣讲活动,发放节水宣传册,张贴节水宣传标语、标识,深入开展节水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培养爱水、惜水、节水的好习惯,慢慢地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

  具体目标:加强天气预报信息多渠道发布,逐步的提升农村农户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做到降雨天气预报信息全覆盖,避免提前灌溉造成水资源浪费。抓住有利天气条件,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实现在作业影响区域增加自然降雨量10%—20%。

  具体措施:气象部门加强天气预报预测,及时多渠道发布降雨天气信息,提高降雨落区、降雨时间和降雨量预报水平。有关部门、各地区和行政村要积极转发,确保覆盖全部农户。积极联动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和市气象局,利用白塔基地增雨飞机和地面增雨火箭作业,抓住有利降雨天气过程,在辖区重点区域积极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尽可能增加自然降雨量。

  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第五项“积极开展重点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挥其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库增蓄水等方面的作用。”

  具体目标:郭宝营村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占比100%,按每年每亩节水50立方米计,年可节水90万立方米。

  具体措施:将郭宝营村附近1.8万亩灌溉耕地升级改造为节水效果更好的膜下滴灌灌溉耕地。同步在超采区内牧草基地和设施农业推行“滴灌”技术。

  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建农牧业地下水灌溉工程应当采用高效节水技术的,应当逐步开展高效节水改造。”

  具体目标:以水定产,确保超采区设施农业和养殖园区规模适度。超采区范围内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业项目用水定额达到《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中先进值水平以上。

  具体措施:坚持以水定产,超采区范围内,不再审批新的设施农业和规模养殖业项目,并要求现有项目及时改进用水制度和用水工艺,减少地下水开采。

  为全力推进我县超采区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统筹调度,狠抓工作落实,成立全县超采区治理工作推进小组。

  坚持依法治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各项条款。落实部门职责,县水务局牵头,督促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主动配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具体工作举措,确保高标准完成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完善考核机制,将超采区治理工作纳入各乡镇年终实绩考核。建立督查机制,超采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责任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做检查;实施治理工作年度评估,分析、总结实施成效,及时有效地发现、解决问题。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阵地作用,深入开展节水、护水宣传,引导市民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广泛传播水资源节约保护理念,倡导简约适度的消费模式,提高全民节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