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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施安装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凡《表一》中末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领报市政府批准。
表(二)、(三)、(四)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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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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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 O│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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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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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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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 │ √│ √│ √│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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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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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 │ ×│ O│ O│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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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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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 │ ×│ ×│ ×│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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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 O│ O│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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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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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条件和计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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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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⒏│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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⒑│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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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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⒓│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 │√│O│×│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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⒗│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 │√│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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⒙│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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⒚│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 │O│×│×│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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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 │×│×│×│×│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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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O│×│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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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 │√│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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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 │O│√│×│O│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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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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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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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条件和计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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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制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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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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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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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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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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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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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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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制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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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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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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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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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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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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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
│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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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 制 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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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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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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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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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1.朝向为南北向的(建筑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1.0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8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建筑走向与已南北向夹角<45°的建筑,下同)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9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且最小间距不低于6米。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7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6倍。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5米,若大于15米,其间距按平行的控制。
在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二类地区不小于0.8倍,三类地区不小于0.7倍。
(四)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且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4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同时须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山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卫生间、楼梯间或其他非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适当增加。
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一类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三类地区不小于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2.东西向布置时,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3倍,且最小间距为16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
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控制,但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其间距在一类地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在二类地区不小于0.25倍;在三类地区不小于0.2倍。且最小值为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米,间距增加0.5米。
(二)文、教、卫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或东西侧(含山墙),其间距按第二十六条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第二十八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表(六)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六)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本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区│朝 向 │度倍数│离(米)│倍 数│离(米)│倍 数│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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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了保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批准规划中末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上的建筑工程。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来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米。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米,围墙的高度小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的方法,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本章所称的特别地区,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在前述各章规定的基础上作补充规定的地区,包括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中山路、思明路商业衔和黄厝、曾厝安海滩风景旅游区等。
在上述地区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的基本要求后,才可以进行规划方案设计。
(二)市区用地以风景旅游性建筑为主,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多层祁高层住宅。
(三)鼓浪屿上的工厂原则上要迁出,工厂搬迁的新建工程,须经过精心规划设计;在本地区建筑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建筑物;本区内新建、改建工程的外形、面材、高度、体量、尺度、色彩等应与原有建筑协调。
(四)万石山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与风景名胜区无关的或有影响的建筑工程,且新建工程不能破坏山体的自然风貌、环境、轮廓线等。
(二)本地区用地性质以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为主,在合适路段可建办公建筑、宾馆、饭店、商住楼等;不得新建、扩建工厂、仓库;不宜新建多层居住建筑。
(三)本地区沿街建筑底层应按规划设置骑楼,其净高、宽度应与原有骑楼相协调;沿街建筑的高度、尺度、比例、色彩、外形、面材应与原有建筑相协调。骑楼顶部不得新建或加层。
(四)多层、低层商业建筑的山墙无窗时也可连接建造,但应符合消防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的任何构件不得超出原有沿街建筑立面。
(五)建筑高度控制,除沿街立面按原有建筑高度控制外,其余新建、扩建工程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W为新建或扩建建筑同侧骑楼边线与对面骑楼内线为原骑楼沿街立面高度;H1为新建或扩建建筑立面高度。
(三)该地的任何设施,必须对公众开放,包括建筑周围的绿地、广场、海滩等。
(四)该地区的建筑后退环岛道路20米,退海岸(不包括沙滩)30米,并做绿地隔离带。建筑高度为三层以内,高度不大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