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就被现场检查45天就撤回!
最近,深交所官网披露了一个自律监管的案例,案例的情况并不是很复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犯的错误好像也不是很严重,甚至都是IPO非常容易就会犯的错误。
当然,这个案例比较特殊的就是,IPO刚被受理就被现场检查了,9月30日IPO受理,结果10月28日被抽中了现场检查,要不是运气不好要不就是被盯上了。
现场检查肯定就紧急撤材料了,从申报到最终撤回IPO申请竟然刚好只有45天的时间,也就是一个半月。
因为现场检查发现的一些财务核算不规范和不准确的情形,保荐人和签字保代、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也都被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因这个案例发现的全部是财务问题,因而律师事务所以及签字律师并没有被处罚。
一、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及整改情况,存在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
你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收入为设备产品营销售卖收入,收入确认政策为“设备经客户完成验收后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7月前,公司未制定设备销售验收单相关制度,以“开票确认收入”方式进行财务核算。
2021年7月,公司制定《设备验收单操作规范》,并完善收入确认单据,向客户补充发送统一制式的验收单,验收日期由你公司自行填写,客户核对设备已安装使用即予确认。
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以下跨期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形,出售的收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①针对验收周期在12个月以上的合同以及你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检查组通过实地走访部分重要客户、获取客户验收外部单据,与你公司收入确认相关凭证进行逐一比对,发现你公司报告期内部分验收单据记载的验收时间与外部验收单据时间不符。
②部分销售订单设备验收时间与质保款支付时间的间隔短于销售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
经剔除重合样本,你公司 2019 年多计营业收入 2,071.18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6.58%;2020 年多计营业收入 1,680.51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7.05%;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1,048.28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71%;2022年 1-3 月多计营业收入113.98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1.06%。
但凡做过IPO项目的,是不是都对上面描述的情形感到特别的熟悉,感觉就是在说自己的项目一样,甚至连处理的思路和节奏都完全一致。因而,这也是为什么小兵觉得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犯的错误并不是很大的原因,看起来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甚至涉及到收入跨期确认问题,但是这不过是因为现场检查鸡蛋里挑骨头而已,如果按照这一个标准,有多少企业敢保证一点问题没有呢?
①发行人是2022年9月IPO申请被受理,那就能推断报告期就是2019年至2022年6月30日。
②2021年7月之前,发行人是开票确认收入,这个在IPO专业机构进场尽调和规范之前,很多企业都是这么做的,开票确认收入最简单最明确,做账简单,回款跟交税时间差也短,对企业也有利。
③2021年7月之后,中介对这个收入确认的问题进行规范,按照客户验收单确认收入。那2021年7月之前不规范的问题也需要整改,必然有必要进行客户补充确认。
④这时候,中介机构要求发行人对客户做补充签署验收单这个思路是可以的,很多业务已经做完甚至已经回款,因而这时候再去纠结和详细寻找客户验收的准确时间点不显示也没有必要,因而就是发行人填好的验收单(包括验收日期)直接找客户签字。这样的一个问题严格来说,确实有问题,虽然收入确认是真实的也回款了,但是有几率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问题,因此导致财务核算不准确。
⑤中介机构有些整改措施做的不到位不说,甚至都没有披露以前不规范的情形以及后续整改的问题、当然,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或许等着反馈之后再好好回复披露,只是因为撤回的太快,已经没机会了。
除了这个补充验收时间因为不准确可能会引起跨期确认收入之外,发行人还存在越来越明显的跨期确认收入的一些证据和因素:
①经过走访核查,某些重要客户、验收周期超过12个月一定跨期确认收入的客户,外部验收时间跟发行人内部验收时间明显不符,这个可能也有前面提到的补充验收的因素在内。
②回款时间早于验收时间,这个有时候倒是有可能的,当然也不排除验收时间不准确的情形。
③验收时间与质保金支付时间的间隔时间短于约定质保期,这算是一个间接证据,这个能说明验收时间有可能验收时间延后了?而不是提前了?
④不管怎样,发行人报告期三年一期存在多计收入和偶尔少记收入的情形,最高比例16%最低1%,并且报告期期初差异比较大,报告期最后一期只有1%的差异,说明发行人财务规范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
⑤当然,更重要的是,这种多记收入的情形必然也会多记成本,本身对净利润的影响应该也算有限。从性质的角度来说,这属于财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形,并不是我们所理解的财务造假的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公司部分成本费用类、资产类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列报不准确:
1、将研发部门中从事售后、增值作业业务人员的工资费用直接划分至销售费用或经营成本,未按照研发部门从事售后或增值作业的工时统计分摊。
不是要严格核算研发费用吗?我这辅助的研发人员工资全部不在研发费用核算不是更审慎吗,为何需要去分摊?如果还要将售后或增值的工资按照工时去分摊,是否有这个必要,对公司影响有多大?
2、在建工程核算不规范,2022年一季度存在依据付款发票而非工程进度确认在建工程的情况,会计凭证未附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等文件,涉及金额797.35万元。
3、报告期内存在将自制半成品结转至原材料以及库存商品的情形,存货结转项目及列报类型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