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商检机构或者由所在地商检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收用货单位应于对外贸易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提供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副本。
收用货单位理应当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认真落实在出口国装运前的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对开箱后不易恢复包装和安全保管的精密设备等,可根据对外贸易双方的协议,留待安装时一并开箱检验。
(二)合同约定由贸易双方检验,而卖方代表不在场,由收用货单位检验察觉缺陷的;
(五)卖方委托收用货单位对能修复的设备做修理后,需商检机构出具证明的。
3、检查包装的外表是否完好,有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不正常的情况的痕迹。
4、检查装有设备的包装的放置方式是否与包装上的指示与警告标志所提示的要求相符。
1、检查设备所采取的衬垫、固定、密封、防震防锈、防潮等措施的情况及效果;检查设备的外表是否完好,是否有在正常的交货状态下不应有的异常状况或异常痕迹。
2、核对设备及设备部件型号、规格、数量;对与成套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技术文件,核对文本数量与文本类目。
3、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设备、材料来抽样,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制造质量检验。合同中包含设备试生产考核所用原材料、辅料的;还应对原材料、辅料进行抽样检验。
1、检查设备及其部件的安装尺寸;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检查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连接件、配件、附件等的尺寸精度、形状精度或者其它所要求的加工精度。
3、对已安装好的设备,结合调试检查其各部分的配合精度、定位精度,检查设备的参数。
4、对需在安装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设备,按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
1、检查各套设备在空载或负载状态下运行的稳定性及实现各种功能的准确性可靠性。
3、检查设备在联动状态下运行时实现其各种系统功能的可靠性与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
1、按合同规定的生产条件、工艺条件及考核条件(以下简称规定的条件),检验设备的工作上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工作效率或者生产效率。
2、按规定的条件生产或工作时所产生的噪音、粉尘、废气、废水或者其它的公害或污染的程度是否控制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并且不违反我国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
2、设备是否得到良好的妥当的维护、保养及正确的操作,因而是不会由于外部的因素影响或者损害其应有的质量特性。
3、设备在得到良好的维护、保养、正确的操作及按规定的条件投入日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第五条试生产考核检验的要求接着来进行跟踪检验。
1.1.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
1.3.1技术资料(各种说明书、图纸、随机软件、盘、带质量检查证书及其他技术文件)
1.3.4设备主机、附件、工装、辅助装置外观品质检查(表现处理、漆层、镀层、装配、组合,及水、电、油、气连接状况等)
1.3.7设备技术参数及性能检验测试(速度、进给量、电气电子控制功能安全防护功能等)
1.3.11采用数控、可编程控、微机控制的各控制器的控制显示数据处理功能检查
1.3.12在可能进行联动运行的系统功能可靠性、准确性,系统工作精度,系统工作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检查
2.1按照安全性,环境保护性强制性检查要求和不能解体检查部件确定监造检查方案
2.2.1有关技术、工艺文件、产品图纸(零部件、产品图纸,加工装配工艺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1.1按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货物包装标准要求
3.2依照检查依据和运输方式(海、陆、空运,集装箱,散箱等)签署运输包装技术协议书(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