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政府
我局于2023年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查询,发现当事人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7日我市发动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2023年1月7日晚12点至次日早上6点,当事人的砻谷、抛光、碾米工序仍在出产,当事人在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期间,正常出产,未依照重污染气候橙色预警管控方法的要求履行停产。
1、2023年1月8日由当事人的管帐邢**供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能够证明违法主体;
2、2023年1月8日、2023年1月9日由当事人的管帐邢**供给的法定代表人、自己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3年1月8日当事人的管帐邢**供给的授权托付书一份,能够证明管帐邢**系受当事人的托付合作查询并签署文件;
4、2023年1月8日由当事人的管帐邢**签字承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认书》一份,能够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管帐邢**签字承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在当事人单位查看时做的《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各一份,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现实;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8日在当事人现场拍照相片共五张,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现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施行查封、扣押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我局决议对当事人一台大米抛光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0日(时刻从2023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刻。查封设备、设备存放于灌云县四队镇杨庄村一组连云港吉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当事人不得私行损毁封条、改变查封状况或许启用已查封的设备、设备。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强制方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本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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