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方针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一、金融安排展开下列事务获得的利息收入,归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方针的规则》)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来往利息收入: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是指买卖两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产品为权力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事务。
二、《过渡方针的规则》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用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稳妥包含其他年金稳妥,其他年金稳妥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稳妥。
三、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行业安排全资建议建立的借款公司、法人安排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供给金融服务收入,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同意,由境内外金融安排、境内非金融安排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乡村区域建立的主要为当地农人、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供给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安排。
乡村资金协作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安排同意,由乡(镇)、行政村农人和乡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供给存款、借款、结算等事务的社区协作性银行业金融安排。
由银行业安排全资建议建立的借款公司,是指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同意,由境内商业银行或乡村协作银行在乡村区域建立的专门为县域农人、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供给借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安排。
四、对我国农业银行归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变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造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供给农户借款、乡村企业和乡村各类安排借款(详细借款事务清单见附件)获得的利息收入,能够再一次进行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农户借款,是指金融安排发放给农户的借款,但不包含依照《过渡方针的规则》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则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
乡村企业和乡村各类安排借款,是指金融安排发放给注册在乡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安排的借款。
6、法人其他涉农借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造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借款在外)